第一条 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对全矿井井下地面防治水工作做总体部署,计划安全而重点突出,能指导本年度的防治水工作。
第二条 配备专业的水文地质人员专门开展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在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相关条款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外,也要编制针对性措施列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去。
第四条 水文人员定期入井对采掘工作面,大巷密闭进行水文调查,对各采区,全矿井的涌水量进行观测。观测出的数据及时计算上台帐,并及时分析研究,及时上图且经常修改完善。对存在的的问题及时整改与处理。
第五条 正常做好水情水害分析(周分析),水害隐患排查,月度总结工作,形成书面材料,保存完善,装订成册。
第六条 加强水文地质预报,提高预报水平,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第七条 探放水工作要有完善的设计,针对性措施,施工过程中地测部门要加强监督和跟班制度,施工单位要听从地测部门的技术指导。由地测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终孔,安设套管及小闸阀,水文人员对钻孔出水情况定期观测,最终要有分析总结。
第八条 矿井排水系统完善,机电部门要定期对排水系统进行抢修维护,水仓、水沟定期进行清理。
第九条 雨季来临前,调度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科室对地表塌陷区、露天采场、防洪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安排处理。
第十条 雨季前要成立防洪组织机构,成立领导小组,划分职责。编制防洪预案,储存防洪物资。施工防洪工程,安排防洪人员确保将防洪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十一条 雨季期间,各单位必须根据业务职责落实防洪的各项工作。当洪水发生时,立即启动防洪应急预案,紧张有序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