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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探放水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9:19 来源:煤矿安全网 神宁 集团 白芨沟 煤矿 放水 制度

  第一条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各受水害威胁的地点都要制定相应的“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在分析和排查后确定有水害的区域进行采掘工作,都要坚持超前探测和探放水工作。

  第二条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或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须提前论证是否需要进行探放水,对需要进行探放水的区域要进行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条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对发现的新问题需重新制定措施,并经重新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探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所有必要的设备必须完好齐全。

  第五条探放水前,必须对措施进行贯彻学习。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害危胁的人员必须提前撤出后,方可进行探放水工作。

  第六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水文情况不清时,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第七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时,必须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如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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