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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9:33 来源:煤矿安全网 领导 带班 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及神华集团公司【2010】415号文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矿井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矿长(兼党委书记)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矿领导带班井下制度

  2.矿领导带班下井人员包括矿长(兼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经神新公司批准的可作为副总工程师带班的人员。

  3.每月带班井下次数规定如下:

  矿长(兼党委书记)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6次;党委副书记、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及经神新公司批准的可作为副总工程师带班的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

  4.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5.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

  5.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于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工作面要在现场紧盯隐患的解决。

  5.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3检查基层单位跟班带班下井情况,检查基层跟班领导本班跟班过程中职责履行情况、工作面安全生产情况、隐患处理情况等。

  5.4在遇有重大安全隐患征兆危及人的生命安全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6.矿领导遇到特殊原因(如学习、出差、生病等)不能带班下井,必须向矿长履行请假手续,由矿长安排其他人员进行带班。

  7.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每月25日前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编排一次,并报矿长审查签字下发执行,遇特殊情况需及时调整跟班计划表。每月3日前上报神新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备案。

  8.矿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并按附件7(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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