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神华集团公司【2010】415号文件”落实带班人员的主体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矿井负责人带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556水平井底车场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带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带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交接人未见到接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进行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下井带班人员必须了解井下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各工种循环作业的操作情况和机械运转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操作性建议、按照矿领导下井带班规定的表格作好带班记录,填写行走路线、当班发现的问题、交下班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