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七部委《指导意见》的精神和《神华集团公司煤炭企业生产辅助单位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级办法》要求,强化矿属各单位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班组建设,体现班组安全管理重要性,在矿属各矿井以及与原煤生产有关联工作的单位实行员工安全风险抵押(外委施工单位实行安全保证金)。特作如下规定: 实行安全风险抵押的人员: 1.1从事矿井井下采掘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
1.2从事井下通风、机电运输作业的二线人员。
1.3从事井下作业相关的职能部门(本质安全办、生产办、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设备办)下井人员。
1.4矿井地面场点单位、矿领导不参与风险抵押。
2.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风险抵押方式
按照矿井井下采掘一线的抵押标准交纳安全保证金(不参与返还奖励)。
3.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3.1矿井井下采掘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交风险抵押金1000元/人*月,班组长以上2000元/人*月。
3.2矿井井下通风、机电运输二线人员交风险抵押金600元/人*月,班组长以上1200元/人*月。
3.3非井下作业人员不参与安全风险抵押,与井下作业相关职能部门下井人员交风险抵押金600元/人*月,班组长以上1200元/人*月。
4.1在月抵押期间抵押单位未出现安全事故,安全风险抵押金的20%返还抵押人,抵押本金自动转至下一个月。
4.2在月抵押期间,抵押班组出现轻伤1人的安全事故,所在班组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抵押本金自动转至下一个月。抵押单位其它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的20%返还抵押人,抵押本金自动转至下一个月。
4.3在月抵押期间,抵押区队出现重伤1人的安全事故,所在区队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抵押本金自动转至下一个月。抵押单位其它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的10%返还抵押人,抵押本金自动转至下一个月。
4.4在月抵押期间,抵押单位出现死亡1人或重伤2人的安全事故,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扣除事故发生单位所有安全风险抵押本金,重新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
4.5井巷掘进外委施工队伍在月考核期内未出现安全事故,安全保证金自动转至下一个月。如发生重伤两人或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扣除施工单位的所有安全保证金。
4.6对矿井的安全考核包括在本矿井内的所有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事故统计。但对外委施工队伍发生的安全事故,矿承担50%的连带经济责任。
4.7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考核仅针对施工队伍自身事故统计。
4.8罚没的所有风险抵押金(包括安全保证金),计入公司安全基金。
5.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方式及时间
5.1以矿为单位在每月25日前将所有有关人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包括外委施工队伍保证金)及人员明细表交公司财务部。
5.2对于在考核期间内罚没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在每月初5日内,将下一个月的风险抵押金或安全保证金交至公司财务部。
5.3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保证金,逾期不交纳者,将不进行奖励考核兑现,但仍按照本抵押方案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