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1、凡属矿井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除了符合GB-3836.1-83的通用要求外,还必须分别符合防爆标准,专用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要求。
2、井下防爆设备在安装前,首先应根据《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完好标准》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持入井合格证方可入井。
3、入井合格证由设备管理人员、防爆电气检查组共同签字,方可有效,缺任何一方都无权下井安装使用。
4、对新设备入井安装前,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经矿机电矿长批准后,才能入井安装。
5、设备入井安装各种图纸,技术资料应齐全,有供电审批材料经机电矿长批准后合理组织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6、设备安装完毕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安装、使用,安全监察等单位,成立设备交接验收组对工作进行评定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安装部门还应将全部图纸、资料、度验验收报告移交设备管理组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此制度应严格执行,如不执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单位领导和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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