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其性能稳定、检测准确、按期检定,特制定本办法。
1.2.碱沟煤矿的计量器具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1.2.1.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备办”)负责全矿井计量器具的台帐统一管理,并编制年度计量器具检测费用计划及计量器具送检时间安排。
1.2.2.生产指挥中心和通风队负责全矿井监测、检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和安全试验设备及环境监测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和建立台帐。并按设备办通知的规定时间将计量器具及时送交设备办。
1.2.3.机运队负责全矿井机电设备所用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工作和建立台帐。并按设备办通知的规定时间将计量器具及时送交设备办。
1.3.与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关的计量器具包括:
1.3.1.一通三防用的瓦斯、粉尘、一氧化碳等检测仪器仪表和传感器。
1.3.2.环境保护监测仪器仪表和传感器。
1.3.3.供用电仪器仪表。
1.3.4.运行设备使用的监测仪表。
1.3.5.重量、长度计量仪器仪表。
1.3.6.其它仪器仪表。
2.计量器具的购置、验收及安装调试
2.1.各归口单位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选型及技术论证工作,选型应满足使用精度要求。
2.2.计量器具到货后,驻矿供应站组织相关单位共同验收。
2.3.计量器具的安装调试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建立本单位的计量器具台帐。
3.计量器具的校验、检定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各使用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和检定。
3.2.矿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送检或校验、检定。
3.3.经校验、检定的计量器具上应有表明其校准或检定状态的标识,如“合格”、“不合格”、“停用”等标记及校准时间。使用单位应保存其校准或检定记录,并将校准或检定结果记录在本单位的监测、测量、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台帐上。
3.4.所有新购的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应对照国家标准,进行送检或校准和检定。
3.5.各使用单位应对其主要的计量器具单独制定《操作规程》,并建立建全各种管理制度。
4.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4.1.所有计量器具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4.2.矿各职责单位每年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计量器具的状态、使用、维护、检定等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4.3.设备办、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每年初要建立本单位年度检验计划,并公司有关部门备案。每季度按计划执行,若计划有调整时,报调整计划。各单位每年年初建立本单位监测、测量、试验设备(仪器仪表)送检台帐,并按送检台帐定期送检。
4.4.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继续使用:
4.4.1无检定合格证(印)的;
4.4.2超过检定周期的;
4.4.3经检定不合格的;
4.4.4零部件不全的;
4.5零位不平衡的(含电子秤空载时显示不为零的);
4.6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4.7被确认准确度不合适的。
5.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5.1瓦斯鉴定器、风表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仪器是否完好,使用过程中严禁拍打和撞击仪器,要认真爱护、保养,保证仪器的准确性。每半年送集团公司通风实验室进行标校。
5.2多种气体鉴定器在使用中要爱护好,按操作要求进行操作,维修工每月检查其气密性及完好状态。
5.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周必须标校一次,严禁在超过量程的环境下使用,以防仪器损坏;充电时间不少于16小时。
5.4风电瓦斯闭锁装置要进行定期的必要的保养,定期检查仪器的性能,探头每周标校一次。
5.5自救器的发出与回收制度要严格执行,每班发出的自救器回收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完好;过滤式自救器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测,压缩氧自救器定期检查药品、氧气压力是否正常。
5.6矿井必须建立仪器仪表维修室,以便能及时修复一些继续的仪器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