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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沟煤矿消防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10:47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 消防 管理 管理办法 办法

  1.消防工作责任制度

  1.1.坚持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指定专(兼)职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1.2.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制定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办法,成立义务消防队,做到“三懂”、“三会”、“三能”。

  1.3.实行分级管理,矿消防领导小组及消防办公室负责全矿的消防工作,统筹安全部署消防工作,购买维修消防器材,负责组织每月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4.各单位消防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对本单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对现有的器材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健全消防制度管理,对防火重点部位要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

  1.5.发生火灾要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即:火灾原因查不清不放过,火灾事故者及群众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放过。

  1.6.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果是领导不重视,没有防火负责人,没有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器材损坏丢失的按原价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防火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1.7.各单位的防火负责从必须服从碱沟煤矿消防领导小组及消防办公室的领导,接受消防检查,每季度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器材保养使用情况。发生火灾使用后的灭火器应送消防办给予维修补充,同时将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报消防办,如发现隐瞒不报或用其它欺骗手段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将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1.消防例会制度

  2.1.1.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矿里的规章制度。

  2.1.2.由消防领导小组防火负责人召集,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

  2.1.3.各部门、队消防安全负责人汇报当月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有待解决的问题。

  2.1.4.各部门、队针对所开展的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2.1.5.作好消防例会记录。

  2.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2.2.1.本单位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2.2.1.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2.1.2.电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人员。

  2.2.3.各部门由消防责任人针对本部门的特殊情况,对职工进行定期消防安全知识学习。

  2.2.4.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各项消防宣传工作,对本单位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5.在每次消防安全活动时,利用板报、标语等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并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宣传。

  2.2.6.各队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各单位员工懂得“三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

  2.2.7.对违反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相应的处罚。

  2.2.8.制定相应的计划,认真开展“119”消防宣传日活动,悬挂消防安全标志,创造一个良好的活动气氛。

  2.2.9.应及时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详细记录,以便存档。

  2.3.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2.3.1.消防专干每周检查、抽查或督查消防制度,及时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抽查,并做好检查防火巡查记录。

  2.3.2.各单位结合自己的特点,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坚持每周、每月有检查、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3.3.驻矿保卫科对各防火重点部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各单位巡查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解决。

  2.3.4.年、季度及重大节日前,由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带队,各单位领导参加,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当场或限期整改。

  2.3.5.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上报防火检查情况。

  2.3.6.各单位值班人员对防火重点部位每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巡查。

  2.3.7.巡查必须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或上报主管领导。

  2.4.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制度

  2.4.1.灭火器的日常维护依照《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灭火器管理规是定》执行。

  2.4.2.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由水暖工负责,发现漏水、栓口垫损坏等及时维修并记录。

  2.4.3.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重点部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5.火害隐患整改制度

  2.5.1.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负责整改部门,及时消灭火灾隐患。

  2.5.2.检查发现一处隐患时,应当由检查人员现场监督相关人员当场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记录上报,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5.2.1.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5.2.2.在矿区内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作业;

  2.5.2.3.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挪作他用的;

  2.5.2.4.其它可以当场整改的行为。

  2.5.3.火灾隐患属于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解决,一般在接到整改通知三天内整改完毕。

  2.5.4.火灾隐患在本部门无力解决,需其它部门帮助的,应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2.5.5.对于当时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逐条登记,定项、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做好记录。

  2.5.6.对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由消防主管领导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整改。

  2.6.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6.1.用电、危险品管理制度

  2.6.1.1.凡在矿区内进行施工,使用电焊、扭送焊、切割和其它动力装置临时电源线路等用火、用电作业,必须在动用前向消防本安办公室进行申报,,经消防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作业。

  2.6.1.2.用火、用电必须要远离可燃物,并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做好现场监护。

  2.6.1.3.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作业区储存。

  2.6.1.4.作业区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接接临时电器线路。

  2.6.2.火灾、火警事故报告制度:

  2.6.2.1.全体员工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除尽力扑救外,应视火情不同程度迅速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主管领导,并及时拨打“119”,有火警未报或没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2.6.2.2.火灾、火警发生后,各部门要配合消防专干对现场进行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现场。

  2.6.2.3.发生火灾、火警部位的部门要在事后查找原因,写出火灾事故的详细经过和原因及处理意见。

  2.6.2.4.消防管理人员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和查清火灾责任。

  2.6.3.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2.6.3.1.电工必须持有操作证,严禁非电工人员作业,电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2.6.3.2.电气设备必须定期巡视检查和保养,高空、高压作业要有两人以上进行,同时要有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2.6.3.3.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行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行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2.6.3.4.安装时按所需电流、电压选择线截面和绝缘性能。

  2.6.3.5.熔断器(保险丝)应根据设备负荷正确选用。

  2.6.3.6.凡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电业规定和技术规程,不准违章作业。

  2.6.3.7.凡在防爆、防潮、防尘的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6.3.8.凡能发热起火的电气设备(各种镇流器、变压器等),不准安装在可燃的结构上。

  2.6.3.9.安装临时设备必须符合临时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后应彻底拆除。

  2.7.火灾隐患整改程序

  火灾隐患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及矿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2.7.1.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

  2.7.1.1.消防监督机构对我矿所发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确定的火灾隐患办公室存档,并由各部门认真整改。

  2.7.1.2.对消防监督机构所下发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经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批示后具体督促落实。

  2.7.1.3.隐患整改完毕,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检查合格后,由矿消防办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告消防监督机构。

  2.7.2.我矿防火检查、巡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2.7.2.1.涉及消防设施的隐患,由矿消防办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2.7.2.2.涉及消防管理控制点的火灾隐患,由矿消防办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消防安全责任人限期整改。

  2.7.2.3.涉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上锁,由矿消防办检查,责令其主管消防负责人当场整改。

  2.7.2.4.各部门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向矿消防办反馈信息。

  2.7.2.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矿消防办会同相关部门复查确认后,报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3.消防工作职责

  3.1消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3.1.1.坚持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

  3.1.2.督促下属各单位、各部门确定消防负责人,落实消防责任制。

  3.1.3.要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消防安全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1.4.每年对义务消防队进行扑、灭火演练。相关消防知识培训。

  3.1.5.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杜绝火险隐患。

  3.1.6.对消防工作做出 计划、决策,并组织实施,因地制宜地制定消防规划、办法、措施,推动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3.2专职消防干部职责

  3.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消防法规

  3.2.2.组织制定各项岗位消防责任制。

  3.2.3.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明确职责,逐级落实消防任务。

  3.2.4.负责组织对职工、家属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技能。

  3.2.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2.6.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扑救火灾和安全疏散工作。

  3.2.7.负责组织管理消防器材设备的装备、维修。

  3.2.8.调查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3.3各单位队长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3.1.各单位队长安全管理职责

  3.3.1.1落实国家有关消防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3.1.2每月参加消防工作例会,汇报当月消防工作,积极配合消防机构检查。

  3.3.1.3督促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3.3.1.4制定本部门的防火措施。

  3.3.1.5严格实行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检查、保养制度。

  3.3.2保卫人员及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3.2.1坚持每日24小时轮岗值班制度。

  3.3.2.2每日认真巡查各区域的消防安全及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3.2.3检查各类消防器材的位置、功能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妥善维护消防设施,保证完好有效。

  3.3.2.4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消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3.3.2.5认真、详细做好每日巡查记录,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3.3.3消防队队员消防安全职责。

  3.3.3.1认真执行消防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把队伍建设成一支有组织、有纪律、听众指挥、有较强战斗力的集体。

  3.3.3.2有计划地组织业务训练,提高灭火技术,增强预防能力。

  3.3.3.3熟悉矿区布局、消防设施、水源、灭火系统设备等情况。

  3.3.3.4严格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保证消防器材的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3.3.3.5随时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灾,配合行动,服从火场指挥员的调度指挥。

  3.3.3.6接到通知立即到达现场,参加灭火。

  3.3.4.电工消防安全职责

  为确保所属电器、电路、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安全职责。

  3.3.4.1须持《中国特殊职业工人操作证》方可上岗。

  3.3.4.2电工上岗操作电力设备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供电、用电的规范执行,严禁违章作业。

  3.3.4.3配电室负责人及值班电工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电器、电路、电力设施做到经常保持设备良好,不得超负荷运行,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3.3.4.4接受消防培训、消防检查,配合消防人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3.4.5对电气线路及电力设施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有责任提前向主管领导汇报。

  4.消防奖励制度

  4.1消防安全工作奖励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切实实行奖罚分明原则。

  4.1.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学习,工作表现突出的。

  4.1.2.及时排除隐患,积极扑救火灾,使企业、个人生命财产免受损失。

  4.1.3.严格要求自己,在防火检查和平时工作中能及时发现和排除火险事故,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4.1.4.敢于管理,大胆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属实、事迹突出的。

  4.1.5.对消防器材设备能坚持经常检查、保养,使其灵活、有效,并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4.1.6.积极宣传防火、灭火知识,钻研消防安全工作业务,解决消防疑难问题的。

  4.2消防工作惩罚制度

  4.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款200元以下:

  4.2.1.1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4.2.1.2对消防器材不实行“定人”、“定位”管理,因保养或检查不善影响正常使用的。

  4.2.1.3不按程序操作,造成火灾、火险的。

  4.2.1.4巡查中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而不制止的。

  4.2.1.5巡查中发现明火作业未办审批手续而不制止的。

  4.2.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500元罚款至留矿察看。

  4.2.2.1对本部门存在的火险隐患能解决而不解决,不按期整改的。

  4.2.2.2隐瞒火灾事故,封锁消息不上报的。

  4.2.2.3违反消防规定程序、职责而造成火灾的。

  4.2.2.4圈占、埋压、占用消防设施或通道而影响和延误消防工作的。

  4.2.2.5私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不上报的。

  4.2.2.6其他原因造成消防器材设施损坏而不上报的。

  4.2.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0-1000元罚款至除名:

  4.2.3.1因违反制度、职责、程序而造成火灾或延误火灾扑救的。

  4.2.3.2发生火灾临陈退缩、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

  4.2.3.3消防器材设施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使用,应上报而未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

  4.2.3.4发生火灾确定的,应立即报告“119”,因不报告“119”而延误扑救的。

  4.2.3.5人为原因造成火灾的。

  4.2.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200-500元罚款(未造成损失的):

  4.2.4.1未向矿申请、登记,私自使用安装大功率电炉电器的。

  4.2.4.2未按消防隐患整改意见进行彻底整改的。

  4.2.4.3在禁烟区吸烟或发现吸烟不制止的。

  4.2.4.4非专业人员乱拉乱接电线、电灯的。

  4.2.4.5矿消防抽查考核消防知识不合格或组织培训、学习无故不参加的。

  4.2.4.6不按时参加消防例会的。

  4.2.4.7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作业的。

  4.2.4.8未按制度、职责、程序办事影响消防工作的。

  4.2.5.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重要防火部位的消防措施

  5.1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库存物资免受火灾灾害,特制定以下措施:

  5.1.1.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5.1.2.在贮库管理上,库房内贮存衘和露天存放物品都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一定的通道,每个库房必须规定贮存限额。

  5.1.3.库房内要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库房内应经常保持阴凉、干燥,防止蓄火自燃。

  5.1.4.库区严禁吸烟、用火和燃放爆竹,不准把各类火种带入库区。

  5.1.5.库房保管员在离库时,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火险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库。

  5.2厂房防火

  5.2.1.有火险、爆炸危险的地点禁止吸烟和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

  5.2.2.各车间和生产场地可燃物(油棉纱、油抹布、积油等)在工作后要彻底清扫和处理。

  5.2.3.安装、修理电气设备和电网时,应由电工进行操作,禁止使用不合规程保险装置,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发现电缘线绝缘损坏的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5.2.4.焊接、切割工作要固定一定的安全场所,采用电焊切割时,应与可燃物和可燃建筑结构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用不燃材料隔开。

  5.2.5.有运输皮带厂房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除尘器或进行自然通风、湿式除尘系统,以免发生煤尘爆炸。

  5.2.6.厂房应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等。

  5.3锅炉房消防安全设施

  5.3.1.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禁止操作,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遵守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

  5.3.2.锅炉房人员应达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预防火灾的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险情,会报火警)。

  5.3.3.应经常检查锅炉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确保他们的可靠性。

  5.3.4.平时操作中,注意不使锅炉骤冷骤热,以免发生爆裂,还要避免锅炉满水、断水等情况发生。

  5.3.5.禁止在锅炉内焚烧废纸、废木材、废油毡,以防造成烟囱飞火,引起周围可燃物。

  5.4易燃、易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证职工生命及企业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5.4.1.常用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汽油、煤油、酒精、盐酸、硫酸、乙炔、氧气等。

  5.4.2.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地点必须固定,保存时不得靠近热源、用电器、开关,且室内温度越25度的不得存放。

  5.4.3.我矿安全存放场地,库管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库登记制度,凡发现人和者容器无盖、破损、渗漏或变形的,有权责令其更换或拒决出库。

  5.4.4.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其他人不得私自动用,由供应科库管监督,领用时见危险物品使用许可证后发货。

  5.4.5.汽油、煤油、橡胶水、酒精不得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厂区内进行设备维修、清洗作业,只能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如遇较大维修部位不能拆卸的,应事先通知消防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4.6.如使用间隔时间超过七天或遇到三天以上假期,应将剩余物品退还材料库。

  5.4.7.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5.4.8.化学性质、安全保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5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5.1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5.5.2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库管员负责。

  5.5.3库管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4物品入库前应当由库管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和安全隐患后方准入库。

  5.5.5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揩布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物,应当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5.5.6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5.5.7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5.5.8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时方可进行。

  5.5.9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5.5.10储存易燃固体物品的库房,不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5.5.11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照明下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5.5.12库房内铺设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5.13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5.5.14库房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5.5.15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5.5.16仓库应当设置标志。

  5.5.17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5.5.18库房内不得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5.5.19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5.5.20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备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5.5.21消防器材设备应当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5.5.22库区的消防车通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必须保持畅通。

  5.5.2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消防演练制度

  6.1指导思想:

  为了让我矿职工在具备一定消防知识的基础上,切实掌握消防技能,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6.2演练目的

  6.2.1.让职工进一步掌握消防设备的使用。

  6.2.2.检验我矿在事件突发时的反应,应急措施是否合理,安全保卫工作是否到位。

  6.3参加人员

  6.3.1.总指挥:金 鑫

  现场指挥:邓 健

  6.3.2.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余政良、张宏刚、胥首勋、段建明、秦伟、吴玉海、曾照杰、王从浩、崔英男、任书义、王洪波、包波清、杨建军、潘香玲、付全生、唐古新、许刚

  6.3.3.义务消防队员

  6.4.各区队班组长。

  7.演练步骤

  时间拟定于“119”活动日

  7.1.各区队在操场集中,清点人数,报告现场指挥。

  7.2.现场指挥对义务消防人员及各区队班组长进行一次灭火器的使用讲解;讲解消防逃生的原理、方法。

  7.3.各区队回到各自区队会议室,正常政治学习,5分钟后接到到电话通知立即按照讲解的方法集合,在10分钟内有序快速到操场集中。

  7.4.各区队带队向现场指挥报人数,检查是否缺人,并与区队值班人员联系。如有缺人,速联系值班人员查找。

  7.5.在操场上,模拟初起着火,由义务消防员进行灭火器的使用操练。

  7.6.各区队有序回各单位,义务消防员清理现场。

  8.碱沟煤矿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8.1灭火器配置

  火灾分为A、B、C、D四类

  8.1.1.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8.1.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8.1.3.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8.1.4.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指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扑救A类火灾可选择水型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可选择泡沫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只限于扑灭非极性溶剂)、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可选择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扑救D类火灾可选择粉状石墨灭火器、专用干粉灭火器,也可用干砂或铸铁屑末代替。

  扑救带电火灾可选择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带电火灾包括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电气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等)以及电线电缆等燃烧时仍带电的火灾,而顶挂、壁挂的日常照明灯具及起火后可自行切断电源的设备所发生的火灾则不应列入带电火灾范围。

  根据上述类别我矿主要配备ABC类灭火器:

  8.1.4.1.碱沟煤矿综采一队配备灭火器29台、消防砂箱7个、消防锹14把,由专人负责维修看管。

  8.1.4.2.碱沟煤矿综采二队配备灭火器32台、消防砂箱6个、消防锹12把,由专人负责维修看管。

  8.1.4.3.碱沟煤矿物业公司配备灭火器40台、消防砂箱8个、消防锹16把,由专人负责维修看管。

  8.1.4.4.碱沟煤矿物资供应站配备灭火器27台、消防砂箱6个,消防锹8把,由专人负责看管。

  8.1.4.5.碱沟煤矿洗选厂配备灭火器28台、消防砂箱6个,消防锹8把,由专人负责维修看管。

  8.1.4.6.碱沟煤矿机运队配备灭火器93台、消防砂箱18个,消防锹36把,由专人负责维修看管。

  8.1.4.7.碱沟煤矿综掘二队配备灭火器28台、消防砂箱6个、消防锹12把,由专人负责维修看管。

  8.2消防栓配置

  8.2.1.碱沟煤矿俱乐部配备消防栓10个。

  8.2.2.碱沟煤矿副井绞车房配备消防栓1个。

  8.2.3.碱沟煤矿配备水车一辆,水车加水,水井口2处,可用于应急救火使用。

  9.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9.1.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区队的划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9.2.消防安全部门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和登记造册存档。

  9.3.消防栓、箱体、玻璃、门锁、阀门、水带、水枪、手动报警器、小锤及其配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9.4.消防水泵、阀门、管道、压力表、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每月放水试验一次。

  9.5.出口指示灯、事故应急照明灯保持完好。

  9.6.各区队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更换,确保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9.7.消防用广播器材随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9.8.消防器材存放在显要位置,方便取用,随时备用

  9.9.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巡视、检查、保养、更换,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9.10.消防设施器材禁止挪作他用及改变位置,严禁损坏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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