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是煤矿生产主要消耗品之一,火工品管理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矿区的稳定和安全生产及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在多年积累管理经验和制度的基础上,现将火工品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重新修订汇编,以便具体操作。
1.管理组织
1.1.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书记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本安办主任、生产办主任、生产指挥中心主任,综合办主任、经营办主任、采掘、机运、通风、洗选、驻矿保卫科等单位行政一把手。
下设矿火工品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保卫科长(兼)
副主任:本安办主任
成员:保卫科火工品管理员
1.2火工品管理的责任人
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及使用火工品区队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者。
各单位使用火工品的当班负责干部,是本单位当班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当班火工品现场监督、管理、使用和清退。
各单位的放炮员及炸药库库工是火工品领取、运输保管、使用、清退的直接责任者。
保卫科、本安办等职能部门的责任领导和主管火工品管理的业务人员负管理责任。
2部门职责
2.1本安办
2.1.1负责火工品管理的监督检查,放炮员执行放炮规程和火工品管理情况。
2.1.2按照矿火工品领导小组的安排,对放炮员及火工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2.1.3根据矿实际情况不断改进爆破方式,提高爆破效果,达到安全增效目的。
2.1.4监督矿有关部门进行火工品管理的自检,同保卫科一起对失效的炸药雷管进行销毁。
2.1.5负责对火工品升井报告的审批及安全措施的复核。
2.1.6负责对全矿放炮事故的追查并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2驻矿保卫科
2.2.1火工品押运
2.2.2负责监督检查爆破器材,对储存、发放、使用和销毁进行监督。
2.2.3负责对火工品升井报告的审批,签发入库检查参观人员的入库证和登记。
2.2.4负责放炮员、库管员、安全员、押运员的政审,办理和“放炮证”、“库工证”等有关证件。按时审批每月上岗名单,对调离或离职的放炮员、库工等人员的证件进行回收。
2.2.5参加追查和火工品管理有关的违章事件和案件。
2.2.6建立健全放炮员和库管人员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2.2.7负责火工品消防器材的管理,对失效的器材及时提出意见。
2.2.8负责火工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起草和修订,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2.2.9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火工品检查,并且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
2.3机运队
2.3.1负责发爆器的保管和发放。
2.3.2及时对发爆器进行测试,发现故障要及时修理,不合格的不准入井使用。
2.3.3发爆器管理要建立台帐,做到“三对号”(放炮员、灯牌、放炮证)。严禁外借和丢失,如当发爆器没有按时交回,应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汇报。
2.3.4负责对井口升井人员的检查及对升井火工品检查和验证,防止火工品流失。
2.3.5火工品的提运严格按规程操作。
2.3.6火工品在地面车场和井底车场内停留不得超过一小时。
2.3.7井下电机车拉运火工品时,严禁同时拉运其它物品。
2.3.8井下电机车严禁超速行驶。
2.4经营办
2.4.1火工品人员使用的调配:
2.4.1.1放炮员调离原工种应征得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的同意,并通知保卫科和火工品管理员,证件由保卫科负责收回和保管。
2.4.1.2负责全矿新放炮员组织培训工作,考试合格后发证认可。
2.4.1.3每月组织放炮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
2.4.1.4负责放炮员上岗补贴和火工品消耗的统计。
3储存
3.1炸药库要通风良好,有排水防潮措施,不得有渗漏水现象。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灭火器、砂箱等)。
3.2炸药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工品存放点。如照明设备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带绝缘套矿灯在库管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检修。
3.3井下炸药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矿井三天的炸药需用量,雷管不得超过一个星期的需用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3.4炸药库的存放量、品种、规格均建帐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火工品的领用、实发、实耗、清退各环节必须签字盖章。
3.5雷管编号要在专用房间进行,必须有安全防护罩和绝缘胶板,严禁油漆编号。
3.6火工品的存放、炸药和雷管必须按规定严格分库储存,每个库的间隔存放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及存在数量,一般要求炸药存放层高不得超过6箱,雷管不得超过5箱,离墙15-20cm。
3.7存放火工产品的仓库,必须设两道门,一道栅栏门,一道铁门,室内保持干燥,并用木板铺地,雷管库除用木板铺地外,还必须再铺一层绝缘胶板。
3.8严格履行入库检查手续,除集团公司规定的领导、矿领导、保卫科和本部门领导入库检查工作时免持证外,其他人员一律持保卫科证明进入炸药库,库工要做好入库人员的检身和登记工作。
3.9炸药库内要整洁卫生,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摆放整齐,挂牌标志,包装完整、牢固,不得存放与火工品无关的其它物品。
3.10库管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库内坚持24小时有人值班,炸药库实行签字交接班制度和坚持“四不交接”制度。即:1.账目不清不交接;2.帐、卡、物不符不交接;3.本班记录手续不全不交接;4.库内卫生不整洁不交接。
3.11火工品的入库和出库的数量、品种、规格必须双方在交接手续上签字,无另一方签字的均为无效。
4 发放、使用、清退、销毁
4.1各使用火工产品的单位月底三天前将放炮员上岗名单报送保卫科审批,审批后交炸药库留查,无放炮员上岗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炸药库工拒绝发放火工品。
4.2发放火工品时必须坚持“七不发”制度,即:1.没有放炮证不发;2.没有“领取火工品审批表不发;3.没有清退本不发;4.没有雷管箱不发;5.雷管箱没有锁不发;6.没有炸药袋不发;7.雷管没有编号不发。
4.3放炮员领取火工品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放炮证件,否则炸药库拒绝发放火工品;严禁使用其它证件领取火工品。
4.4领取火工品时,清退本必须由炸药库工填写领取数量,放炮员当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涂改领取数量,确实需要改动的必须在改动处由改动人员签名或盖章,方可有效。
4.5节假日需要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应在放假前三日内上报使用火工品的时间、班次、放炮员和跟班干部、班组长、安全员的名单,经安全副矿长、本安办、保卫科审批后方可发放火工品。
4.6使用大炸药的单位,对当班的需用量应准确计算,未用完的炸药应装入炸药箱内。
4.7综采工作面的架子下面严禁存放炸药、雷管和其它爆矿器材。
4.8工作面使用火工品时,由跟班干部或班组长监督装药和放炮前后的全过程,除放炮员外任何人不得动用雷管,对当班消耗的炸药雷管由跟班干部、班组长、安全员、放炮员共同清点数量。当班消耗的炸药雷管数量如有不符的,跟班干部应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组织追查。
4.9当放大炮时出现瞎炮或冒顶将炸药冒下来,当班人员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由本单位运输系统人员及运输区人员沿线寻找,并清点炮头及炸药,防止火工品运到地面。
4.10如遇大量、连续使用大炸药的单位,必须经过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在工作面炸药箱内存放大炸药,并建立交接班专用台帐,每班由跟班干部和放炮员共同核对炸药数量,并进行现场签字交接,并设专人看管。
4.11放炮员领取的火工品只限该放炮员一人使用,严禁转交其他放炮员使用,严禁将火工品转交给无证人员使用,否则交公安部门处理。
4.12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不准违章作业,杜绝发生放炮事故。坚持使用水炮泥和被筒炸药,严禁放明炮、糊炮和无风放炮,严格禁止双放炮线、双放炮器放炮。
4.13放炮员应把本班的火工品及时清退到炸药库,在清退本上认真填写,并在炸药库清退台帐上由放炮员和当班库工共同签字,消耗栏内必须由值班干部或班组长核实签字,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究签字人的责任。严禁将火工品乱埋、乱藏。
4.14清退本消耗栏内必须有跟班干部、放炮员、安全员的签名。各采区跟班干部要做好火工品管理、使用和清退的现场管理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和违章操作。当班雷管箱必须由放炮员本人亲自退回炸药库,对未使用完的小炸药由跟班干部安排其他人员在放炮员或安全员的监督下送炸药库清退。炸药库工应如实按规定做好发放和清退登记工作,发现代清退雷管箱者,收入后应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和主管部门领导汇报,由本安办和保卫科组织追查事故原因,并按情节予以处罚。
4.15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升井手续严禁将火工品带上井。澡堂更衣柜、工房、办公室内严禁存放火工品,违者按私藏民爆物品论处。
4.16炸药库应将回收的废旧雷管和失效变质的炸药造册登记,上报火工品管理员,经报请审批后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在安全、保卫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销毁失效变质的炸药雷管。
5考 核
5.1采掘工作面对未爆破的炸药、雷管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清退到炸药;如果采掘工作面的火工品流入运输皮带上的,将由机运队考核采区,运输皮带上的火工品流入选煤楼,由洗选厂考核机运队;洗选厂煤场发现火工品,如流失到用户单位的,通过保卫科调查,考核洗选厂,流失到矸石场的,由保卫科考核机运队和洗选厂。
5.2废旧火工品的收集
5.2.1保卫科必须在值班室设立炸药和雷管临时存放箱,及时回收洗选厂选煤楼捡到的火工品。
5.2.2洗选厂对当班捡到的炸药、雷管,要及时电话通知矿保卫科派人办理移交手续。
5.2.3保卫科将收到的废旧火工品进行销毁处理。
6奖 罚
6.1使用火工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是火工品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火工品管理发生问题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和受到相应的处罚。对管理好的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6.1.1火工产品使用单位私自埋藏的,对该单位罚款300元。
6.1.2机运队要抓好井口检身工作,若出现漏检或火工品流失到地面,对机运队罚款500-2000元,经追查落实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6.1.3在火工品运送过程中,机运队要全力以赴做好配合工作,严禁在井口和井底车场长时间停留,如果不及时运送,经查落实责任单位后,对该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6.1.4机运队、洗选厂对捡到的火工品要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保卫科,由保卫科对回收的火工品数量进行登记,并按制度送井下炸药库,严禁隐瞒不报、乱扔乱放,对隐瞒不报、乱扔乱放的单位罚款500元。
6.1.5火工产品使用单位要定期组织跟班干部、班组长、安全员和放炮员学习火工品管理制度和各种规程,对不组织学习的单位罚款200元。
6.1.6各采掘工作面放炮过程中,掘进工作面严格按瞎炮处理制度进行处理,未爆炸药、雷管必须现场回收。采区对未爆孔的雷管、炸药必须向生产指挥中心、保卫科汇报,报告时间、地点、数量并做好记录。由生产指挥中心通知运输路线单位对未爆炸药、雷管进行回收,由保卫科对回收的炸药、雷管数量进行登记,并按制度送井下炸药库。严禁隐瞒不报,对隐瞒不报罚款500元。
6.1.7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爆破器材,或将井下爆炸品擅自用于地面爆破作业,违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1.8各使用火工品单位,由于爆破物品管理混乱,致使发生被盗、丢失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对个人考核标准
7.1管理人员
7.1.1值班干部违章指挥,造成放炮事故情节较重的(出现轻伤或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的),半年考评中对所在单位和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如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1.2干部违章指挥,没有按矿火工品管理办法去执行,属一般性违章作业的,每次对所在单位和责任人各罚款200-1000元。
7.1.3跟班干部对火工品现场管理不当,监督不力,造成工作面火工品严重浪费,对该单位和责任人各罚款200-1000元。
7.2炸药库工
7.2.1发现睡岗、脱岗、串岗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奖金。
7.2.2没有按规定发放和清退登记,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2.3帐、卡、物不符,每项罚款100元,严重者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7.2.4交接手续不全,当班卫生不好,罚款20元。
7.2.5发放出无编号雷管,错号雷管,每发罚款50元。
7.2.6不验证发放的,罚款100元。
7.2.7发现放炮员代清退雷管箱不向生产指挥中心或主管部门汇报的,每次罚款100元。
7.3放炮员
7.3.1使用过期证或复印证的,罚款 100元,不予发放火工品。
7.3.2没有按规定领取火工品被拒绝发放,对无理取闹者罚款100元。
7.3.3不认真清退或弄虚作假者,每发雷管罚50元,每公斤炸药罚81元。
7.3.4乱堆乱放炸药雷管者,每发雷管罚50元,每节炸药罚81元。
7.3.5严禁火工品违章升井,私带每发雷管罚100元,每节炸药200元,并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7.3.6严禁火工品转借、转让,每发现转借一发雷管罚100元,炸药每节罚100元,领导批示转借和转让的,对该领导处以50%的罚款,如因转借、转让发生事故者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7.3.7井口检身工:井口检身工要认真做好升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特别要对升井人员认真检身,保卫科、本安办要监督井口检身质量,若发现一次检身不认真者罚款100元。如查出火工品流失到地面,每节炸药罚款200元,每发雷管罚款100元。
7.4现场管理
7.4.1本安办、保卫科要不定期安排相关人员深入现场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7.4.2综采工作面架子下严禁存放火工品,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4.3工作面炸药箱要完好,检查发现没有炸药箱或损坏炸药箱的一次罚款50元。
7.4.4发现炸药不装箱不加锁,雷管箱不加锁,炸药存放没有审批手续、交接记录、专人看管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
7.4.5对不按规程要求使用爆破母线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4.6炸药雷管不得在地面车场和井底车场停留超过一小时,否则对当班机运队值班人员罚款250元(特殊情况例外)。
7.4.7井口车场和井底车场火工品停入时无人监护,每次对监护人员罚款50元。
7.5奖励
7.5.1对自觉抵制违章指挥和揭发违章作业人员一次性奖励100元。
7.5.2对捡到火工品主动交到炸药库和保卫科的人员每发雷管奖10元,每节炸药奖20元。
7.5.3对火工品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每年度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7.5.4如果放炮员在平时工作中没有出现一次违章,将根据火工品日消耗报表进行统计,若出现一次违章者,取消个人当月(包括原有上岗补贴费)奖励资格。
7.5.5井口检身工须坚持升入井人员检身制度,查出携带火工品者,一次奖励200元。
7.5.6对捡到未使用的炸药、雷管按本规定加倍奖励。
7.5.7凡揭发举报把火工品带到地面的人员,将根据本办法加倍奖励。
7.5.8对以上个人奖励,由火工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落实,并逐月按规定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