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沟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第九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二)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六)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