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1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才能独立从事电气维修工作。
1.2 凡综采维修电工必须熟悉井下电气作业安全规程,并受过触电急救、人工呼吸的培训。
1.3 综采维修电工必须熟悉井下采掘各巷道系统、通风系统,熟悉所辖区域的供电系统。
2、停送电工作
2.1 停送电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2.1.16千伏高压停送电必须坚持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其办法与地面高压停送电制度相同。
2.1.2 6千伏高压停送电工作票由机运队电气负责人签发,并以生产指挥中心同意,做好区域人员撤离,排放瓦斯安全工作后,方能执行。
2.1.3 高压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二人作业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事故情况下可由一人操作。
2.1.4 电压1140V以下电压的整个系统停、送电,由停、送电单位书面申请,由机运队电气负责人同意签字,经生产指挥中心做好安排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2.1.5采区变电所低压分路开关停送电,由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直接向生产指挥中心报告,经同意后即可操作。
2.1.6“三专”电气设备停电,一般情况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机电主管领导报告,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核同意,生产指挥中心安排后,第二天才能实行。在有故障情况下,可先停电,但停电后必须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报告。
2.1.7操作千伏级以上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2.1.8停电后,必须验电,闭锁挂牌,并留有专人守护后,方能从事工作。
2.1.9掘进区域停电后,送电程序按排放瓦斯规定执行。
2.1.10停电时,必须先停负荷,后停主线路,以免造成跑车或设备重载停机及掘进瓦斯积聚来不及撤人的事故。
3、电气设备检修
3.1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熟悉该设备的原理图及接线图,准确做出事故定性判定。
3.2 电气、电缆漏电事故,有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的采区变电所应跳控制的分路开关;无低压选漏保护的采区变电所应跳低压总馈,此时应根据保护方式以判别漏电线路。
3.3 电器、电缆、开关负方短路,一般引起磁力开关烧断熔断器或分路开关跳闸。或开关电机综合保护动作。可根据熔断器熔断开关、跳闸分路开关及电机综保的负方寻找短路点。
3.4电机故障可根据电机发热程度,接线室内气味,电气绝缘程度等判定是否烧毁,电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缺相,是否过负荷等判定故障。
3.5 变压器可根据温度、输入输出是否平衡,有无异响等现象判定事故。
3.6 高压开关可根据合闸动触头是否顺利插入静触头,机构是否打滑,输入是否缺相,隔离刀闸是否接触良好等判定故障。
3.7 电煤钻综保等电气可根据本身的指示判定故障性质。
3.8 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程度,可就地检修或更换设备、线路。
3.9 设备检修后,应测试绝缘,清理工具,防爆面处理,检查失爆后,方可通电试车
3.10 设备检查不能直接发现故障需用摇表检查时,应根据瓦斯浓度按规定执行(瓦斯浓度1%以下)。需带电测试时,应拟定专门措施,经矿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3.11 所修设备主方必须停电,严禁带电检修。
4、电气试验、检查
4.1 检漏继电器必须每天试验一次。试验时,对“三专”电器,应先合上试验开关,然后试验。其它低压系统,也应视绞车等突然停电会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电器未开动时,方能试验。
4.2远方漏电试验应按照低压供电系统和试验规程选择试验点,制定专门措施,由检修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进行。
4.3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82条至第487条的各项规定。
4.4井下电气的日常检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电气线路每天、每区域必须派专人进行巡检。巡检下述内容:
4.4.1电器、电缆失爆检查。
4.4.2电缆悬挂是否符合规定。
4.4.3各接地极、接地线是否损坏,是否符合规定。
4.4.4各电器温度、声音是否正常。
4.4.5各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整定值是否与名牌值相符合。
5、电器安装
5.1 井下中央(采区)变电所和采区工作面新安装时,安装人员必须熟悉设计的供电系统图及安装区域巷道。
5.2 安装前应按标准化要求验收采区变电所硐室是否合格,巷道有无电缆挂钩等安装条件是否具备。
5.3 安装前应按质量标准检修、试验电器和电缆,并按防爆标准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入井安装。
5.4 安装中如无与设计图纸相符合的电器、电缆,安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图纸,经设计人员同意并重新计算整定后,方能实施。
5.5 采区变电所安装后,经主管部门验收批准送电,方能投入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命令送电。
5.6 零时拆搭火的电器设备,由主管部门出具搭火通知后,施工单位才能实施。
6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一、上岗条件
6.1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6.2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6.3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7.安全规定
7.1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期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7.2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7.3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7.4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7.5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7.6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7.7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扩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7.8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7.9 严格实行不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
7.10 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禁止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
7.11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7.12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7.13 选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7.14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7.15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7.16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杂物。
7.17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7.18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7.19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7.20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
8、收尾工作
8.1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8.2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选用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内容。
8.3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