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管理规定4.1.1 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为措施编制的第一责任者,措施一般由生产队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4.1.2 措施编写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回采操作规程》、《巷道掘进操作规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及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4.1.3 措施应在工程开工5日前(特殊情况下,必须在开工前)编写并审批完毕,在开工前贯彻学习,并由学习者本人签字。
4.1.4 措施文字要规范,叙述简明,通俗易懂,内容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1.5措施编制完成后,报生产工区分管技术的副区长审批,然后报生产技术部部长审批,最后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如涉及其他单位的,必须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批。
4.1.6 措施要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作为作业规程的附件存档。措施审批完毕后,要将底稿保存备查。
4.1.7 措施编制、审批、学习等参照作业规程管理办法执行。 4.2 编制内容4.2.1概况:简要叙述工程名称、地点、用途、性质及编制措施的必要性。
4.2.2 地质条件:简述与工程有关的地质状况、地质构造、岩石性质、水、瓦斯等因素。
4.2.3 组织措施:说明施工期间的生产组织措施。
4.2.4 施工工艺:详细叙述施工规格、施工工艺、支护方式、工序安排和工程的具体要求。要附图说明工程规格、炮眼布置、支护形式等。
4.2.5 安全技术措施:详细说明施工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及相关的技术措施。
4.2.6 其他有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