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轨胶轮车验收、检查维护、大修报废、运行和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前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八条 车辆外观应完好,无开焊、开裂、变形等。灭火器、瓦斯检测报警仪等附件配置齐全,状态良好。
第三十九条 显示仪表齐全,工作稳定、显示准确。
第四十条 车辆电气系统应工作正常,照明、信号等应满足要求。
第四十一条 车辆防爆柴油机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温升和尾气排放。
第四十二条 车辆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应工作稳定可靠,无异常现象。
第四十三条 安全保护装置应工作稳定可靠。
第四十四条 各管路连接可靠,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