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车前,先观察车辆左右前后是否有行人或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打开车灯,鸣笛提示,方可开车。
2、所有车辆必须至少配备1具灭火器。
3、井下按靠左行驶原则驾车行驶。
4、轻卡、皮卡、洒水车、吸污车、防爆材料车、混凝土运输车等车辆,空载或运输人员时副驾位允许乘坐一人;重载时副驾严禁坐人;农用车副驾严禁坐人;铲车、叉车除驾驶员外严禁坐人。
5、车辆未停稳时严禁人员抢上车或抢下车,人员乘坐车辆期间严禁将头、手或身体其他部位伸出车外。
6、大巷车速不超过20 km/h,转弯处不得超过5km/h,上下山(指副斜井、3-1煤辅运暗上山)不超过15km/h;场区地面不超过25 km/h。
7、车辆运行过程中,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走的人员时,需提前至少20m减速鸣笛,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严格按“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原则进行避让。
8、井下行驶必须保持车距,平巷同向行驶的车辆间距必须大于20米,斜坡道车辆间距不得小于30米,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9、铲车前行时,后大灯必须熄灭,车辆升井或停车熄火后,必须关闭灯光。
10、车辆转弯、通过巷道交叉点、变坡点及风门地点时,应减速、呜笛示警。
11、在副斜井及3-1煤辅运上山内会车时,按“下坡让上坡”原则会车,在其他地点按“出井让入井”原则会车。让车方在距对方车辆不小于20m处停车并关闭大灯,待对方车辆安全通过后方可恢复行使。会车时,铲车让其他车辆。
12、前车速度低的,应给后车让道,并靠帮停车,后车超车前必须发出信号(闪灯、鸣喇叭),待前车停稳后方可超车。
13、严禁人货混装,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车辆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合理的捆绑用具,绑扎要牢固,防止出现滑脱造成事故;运输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运输保障措施,并悬挂明显的“反光标识牌”。
14、严禁使用铲车运输宽度超过铲斗宽度的物料,特殊情况(如运输移动变电站、钢管、机头架等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经审批后执行。
15、运输易抛洒物料(如沙、石籽、矸石)时,装车后要先检查装载高度是否适当,严禁在运输过程中将物料洒漏出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