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安全“双基”建设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明确其职责,严格把好安全关,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
第一条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二条区队长是基层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员工岗位责任制,并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四条安检科负责对业务科室、各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落实、考核。
第五条各专业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执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分解安全生产目标,并监督、落实、检查、考核下属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区队跟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是当班现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按规程、措施、安全生产制度等规定,指挥安全生产并检查落实、监督考核现场安全操作情况。
第七条各级领导、业务科室、区队和员工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形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矿长负责考核分管矿领导,系统分管领导负责考核分管业务科室、系统业务科室负责考核分管区队,区队(车间)正职负责考核本单位副职,区队(车间)副职负责考核分管班组长,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职工进行考核。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