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组织机构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矿井下安全避险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管理工作,成立供水施救系统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 组 长: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生产矿长
组员:技术科长 通风科长 机电科长 调度主任 采掘各科队长
2、管理职责
1)负责领导全矿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对全矿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措施的落实。
3)负责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供水施救系统各级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
4)负责建立、健全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检查制度。
5)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到现场组织抢救,事故后,认真组织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6)负责监督和检查供水施救系统有关人员学习基础知识和业务理论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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