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各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条
矿总工程师对全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副总工程师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技术管理必须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
业务科室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室长是业务保安的第一责任者,副职对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任,并对正职负责,专业工程师对其主管业务保安负责,科室间要配合搞好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生产单位、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副职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任,并对正职负责,技术员对其主管工作负安全技术责任,技术上要超前管理。
第五条
安全检查员对所管辖区域工作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严格监督检查,必须做到工作地点“不安全不生产”。并坚持“一般隐患不过班、严重隐患不过天”的原则。
第六条
区队长、班组长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负责,是本队、本班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副队长、副班长对其主管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对队长、班长负责。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各负其责,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汇报处理,在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八条
职工个人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其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做到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