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制定专人负责记录和上报,记录要清楚,上报准确及时。
第二条
各单位第一责任者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全面负责,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副职组织各业务科室进行隐患排查,做到“时限、责任人、措施、资金、预案”五落实。
第四条
安检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并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落实情况的汇报。
第五条
矿各科室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必须组织一次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等级的认定,按级别和类别,由安全检查科统计逐级上报,A级报公司、B级报主管矿长、C级报安全检查科落实处理。
第六条
各科室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各生产单位要按期落实整改,不能落实整改的要及时上报说明原因和理由,否则,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事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和矿领导查出的安全隐患,业务科室和生产单位要按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对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科要及时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定期上报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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