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煤矿井下使用设备的要求,矿所有购进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防爆性能的要求,要有“防爆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否则不准使用。
第二条
机电科、物资供应科对矿所有设备、器材必须建立专用台账,专人管理,井下使用的设备、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否则,一律不准入井。
第三条
矿用设备、器材入库前要做到“三个明确”
1.明确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资质;
2.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资质;
3.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标准、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设备器材的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设备的性能、原理、结构和维护技术,并且按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条
井下所有升井的设备、器材都必须详细检查、清洁,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保证完好入库。
第六条
设备、器材管理人员要经常向有关业务科室汇报设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业务科室经常检查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器材的完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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