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严禁乱写乱画,随意涂改。
第二条
带班人员必须现场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第三条
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检查重点及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第四条
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安全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第五条
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处理,接班人员必须在下班半小时之内到达,否则按迟到处理。如确定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迟到、早退罚款500元/次。
第六条
煤矿领导交接班必须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违反规定,罚款1000元/次。
第七条
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安检科负责发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