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示载体
矿领导井下带班在矿井口显著位置公示,地面值班在办公楼大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第二条
公示对象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等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三条
公示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第四条
公示内容
1.矿井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次和时间;
2.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第五条
公示要求
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点次。
2.公示工作必须由矿井安监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调度室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核对,经矿长、和安监科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室负责及时对矿办公楼大厅公示栏和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