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本着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原则,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
第二条 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科、生产技术科等有关科室审查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第三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情况,防治水部门要写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室审查后报旗局,经旗安监局及防治水机构会审批准后方可回采。发现充水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得开采。
第四条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割眼时,必须先探后掘,随时对防水煤住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割眼。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第五条 对小窑老空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作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在安装钻孔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应由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置数目以及钻进的深度。
5.在预计水压大于1.0MPa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特别危险的地区,还应预先掘安全躲避硐,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6.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本条五款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现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第八条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九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2.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严格按《防治水规定》表5-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第十条 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必须防探顶板水。
第十一条 采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先期探放水孔,一般从开切眼起,可按30、50、100米的间距布置。往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孔位应尽可能结合地质构造布设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
第十二条 当涌水量较大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时,应布设底板专门排水巷。
第十三条 查明有无漏填,错填的积水老硐、老塘和废弃井巷。在采掘工程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洼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老空区和警戒线。
第十四条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对于缓倾斜、近水平复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回采空的上覆采空区,应绘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区底板等深线图,以表明积水区的构造和形状。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预计可能的积水量和动水量。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积水实际边界2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证积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第十六条 探放水钻孔必须具有孔口探水装置。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时,应预计各种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产部门合理组织排、泄水使用。
第十七条探放老空积水时,要制定预防有害气体溢出伤人的专门措施。
第十八条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预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涌出。采掘前,必须具备勘探或补充勘探资料,水文地质条件要基本清楚。
第十九条 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产资料,分析研究含水层(组)的含水性特征和已采掘区的突水规律,并在采掘地质说明书中,对可能发生的水害及其预防措施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预测有突水可能的危险区。预计最大涌水量,并建议相应扩大排水能力。
第二十一条 底板隔水层厚度达不到安全开采要求时,原则上必须进行疏水降压开采。有条件时,也可采取在加强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区隔离开采。
第二十二条在可能有岩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采掘时,应加强前兆观察和探放,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防探断层水
1.应核准(包括补钻探明)断层产状、位置,分析断层带的富(导)水性,并在平面图、剖面图上确定断层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几何关系。
2.井巷通过导水或导水可能断层时,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探水起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水压大于0.2MPa时应按比例增大。
3.当井巷通过含(导)水断层时,要严防来压冒顶突水或滞后突水(突泥砂),并及时建议采掘区队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如加强支护、砌旋、注浆封闭等。
4.对与强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必须按规定留设隔水煤柱。采掘工作面接近断层煤柱前,要复查煤柱的可靠性。
第二十四条 开拓下山防探水
1.下山开拓前必须充分调查、分析研究下山所在地段的地质构造和含水层位的富水性,绘制开拓下山地段的预想水文地质剖面图。
2.下山顶、底板存在高压富含水层或充水构造带时,应在开拓之前沿下山轴线一侧,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层或充水构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承受的水压,保留一定数量的勘探钻孔,进行动态观测。
3.预计下山的最大涌水量。
4.在揭穿下山前方含水层或强充水构造带时,应提出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如:疏放降压、预注浆等。
第二十五条防钻孔水
1.为防止钻孔突水,应于年初对本年采掘范围内所有穿越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核查其封孔报告书或资料,分析判定封孔质量。
2.对查出的封闭不良的钻孔,要建立台账,并根据不同情况,在与采掘工作面前相遇前,分别采取扫封孔、井下探水,留设隔水煤柱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走向长壁工作面防探顶板水
回采工作面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应做到以下各点:
1.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顶板水的措施意见,并预计涌水量。
2.应特别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
(1)新井,新水平,新区的首采工作面。
(2)充水断层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
(3)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窑水对回采有可能充水的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