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矿干部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2.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3.坚持集中培训与在岗自学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
5.坚持教学相长、保证质量的原则;
6.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培训中心负责本矿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
第五条 培训工作分级分类进行,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全矿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任职培训、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需要时的岗位培训。
第六条 所有应急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至2周,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七条 培训对象在参加上级组织的集中脱产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围绕贯彻落实集团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重点学习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分析我矿应急工作形势任务、了解兄弟单位应急管理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方法、学习运用应急指挥新技术设备和指挥手段等。通过培训,强化培训对象对应急管理的宏观认识和依法实施管理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能力。
第九条各级各科室(单位)应急管理机构除组织或参加上级集中脱产培训外,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
1.以岗代培。通过参加工作实践和接受指导,提高应急管理的规划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2.以学代培。大力倡导和鼓励工作人员自行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自学不断更新观念、强化内在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3.以研代培。组织各种研究活动,安排有关人员参与,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条 各科室要加强协作,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制订计划和实施意见,认真抓好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加大师资力量,建立相应的培训师资档案。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方式培养培训教师,还可采取从我矿应急管理工作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内聘请专家等办法,解决好培训的师资问题。
第十二条 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规划,必须在预算中列支开展应用培训的所需经费,保证培训工作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建立应急管理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各单位、科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加强培训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培训工作档案,如实记载培训工作和受培训人员情况。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教育培训工作的相关制度、培训工作计划、总结、教案、培训考勤登记、考卷、考试成绩单、各期培训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