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新水平延伸、开拓新采区或改变矿井一翼、一个水平、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
第二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闭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定期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做好维修工作,保证通风、行人等巷道有足够的断面,巷道失修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将检查维修情况作好记录。
第五条 加强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装置的检查维修、管理,确保完好,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达到随时可用的要求。
第六条 每3年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每5年进行1次地面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第七条 合理分配矿井风量,每月都要根据生产布置情况编制配风计划,保证采掘工作面、硐室等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八条 每月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保证设施稳定、可靠,正常使用。检查情况要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通风系统变化较大时也要进行反风演习。
第十条 地面主要通风机要按规定检查运转情况,并做好记录。负压、轴承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变化较大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主要通风机检修、调整叶轮角度时,必须编制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二条 在矿井、采区设计中要有全矿井或局部反风系统,并有防止发生火灾时风流逆转的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要编制贯通措施,做好通风系统的调整准备工作。贯通后要立即停止受贯通影响的所有采区、工作面的一切工作,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四条 每季度都要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每月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及时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