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确保一台正常运转,一台完好备用。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条 机电科要按规定进行倒机,每次倒机前必须通知通维队,通维队按时派人进行测风。
第三条 主要通风机调节叶片角度或改变转速时,必须由通维队写出书面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由调度室通知机电队进行。调节角度后,通维队要立即进行测风,确保风量满足要求。
第四条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6个月至少检查维修一次防爆门;矿井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反风演习,检查主要通风机的反风效果。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五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5年至少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
第六条 主要通风机一旦因故停风,风机司机要立即启动备用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如果备用风机不能正常启动,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通风。
第七条 调度室接到主要通风机停风汇报后要立即通知井下各施工地点的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八条 主要通风机因故停风,矿值班领导、主管机电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风。
第九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后,各施工地点严格按有关规定恢复局部通风机通风和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