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通风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同时测定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测定一次。对采掘工作面或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矿井内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一百四十条规定。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填写测风旬报表,报总工程师审阅。
第二条 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应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井下测风地点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其它通风巷道、机电硐室,局部通风机吸风口等。
第三条 在主要进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中应建立固定的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汇合点。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
第四条 测风站应有明显标志,4m范围内应抹面刷白,两端有红色标志线。
第五条 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日期、测定人等。
第六条 根据测定结果和生产实际,及时调节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确保各地点风量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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