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监控员必须严格按时上下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二条 值班期间认真做好机房及监控设备的卫生清理工作,中途不得私自外出,监控室必需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及时填写各种记录。
第三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四条监控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电、分站故障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井下监控工汇报,并认真、如实填写《监测监控交接班记录》。
第五条 监控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