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核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相关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实行经济处罚:
1.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等入井设备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入井使用的。
2.未按规定配足人员定位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4.下井人员携带他人目标识别卡入井的。
5.私自拆卸识别卡或故意损坏识别卡的。
6.井口检查人员未按规定滥发识别卡,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其他影响的。
7.故障排查不及时,凡故障8小时之内未及时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
8.不及时更新系统人员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的。
第二条对故意破坏、盗窃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上一篇:运行管理
下一篇:通讯、广播系统系统使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