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调度室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1.煤矿入井设备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入井使用的。
2.未按规定配足工业视频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4.故障排查不及时,影响视频监控正常使用或出现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二条 对故意破坏、盗窃工业视频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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