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机电设备检修工作,保证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设备的检修,必须提前十天向机电科提交检修计划。
第二条 设备检修计划经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条 矿井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全年必须保证12天。矿井主要设备每日检修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第四条 机电矿长及时组织召开机电设备检修会议,讨论和研究具体实施办法,时间安排、配件材料平衡。
第五条 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固定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停产检修确定后,必须编制劳动组织及工程进度表。
第六条 设备检修必须编定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小组。
第七条 大型固定设备(主通风机、压风机、中央水泵、锅炉、皮带机)每年末应作出下年设备周期检修计划。一般按检修计划进行检修。
第八条 小型移动设备,每半年进行检修一次,每月小修一次。
第九条 局部扇风机运转半年必须升井检修。
第十条 设备检修后,严格按照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矿井主要排水泵和管路、水仓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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