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单位必须有各自的井下供电系统图并报机电科审核,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机电科的罚款200元,图中应注明短路电流值及保护装置整定值,井下机电队和各采掘队按供电系统图及设计整定值进行施工。若设备及电路与供电系统图不符者,应及时报机电科,未经机电科同意,应按原供电系统图施工和整定。
第二条 机电科要随时掌握整个供电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供电系统与图纸资料相符,经常对采掘区队供电系统进行检查。各区队供电系统及负荷变更,须汇报机电科,并随时计算其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及低压馈电开关过流继电器整定数据,并校核其灵敏度,当需要变更整定数据时,及时填写变更整定数据单,报机电科。
第三条 严禁使用铜、铝、铁丝代替熔体,若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条 井下供电系统中的高压开关柜、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馈电开关、电磁启动器等电气设备的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使用单位专人负责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维护电工(电钳工)每班对所管区域的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生产调度和本单位领导汇报,请求处理时间及办法,并做出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停电措施。
第六条各单位电工(电钳工)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禁支顶、捆绑跳闸机构及过流继电器,如发现要追究责任并给予200元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严肃处理。
第七条机电队、采掘队负责井下各自范围内低压漏电保护装置的日常试验和检查工作,以及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修理工作并做好日常检查、试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机电科。
第八条 127伏煤电钻综合保护器、照明综保漏电保护装置,由各采掘区队负责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检查、试跳和更换工作。甩掉保护装置一次罚款500元。
第九条 机电队、采掘队的维护电工或电钳工,每天对井下所管用的检漏保护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试跳工作,每周的安全检查,检查人员检查试跳一次。漏检一次罚款100元(以检漏记录本记录为准)。
第十条各单位对本单位所管用电范围的供电系统绝缘状况每周检测一次,对本单位的供电系统接地保护装置每月检查一次,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至少对检漏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检查试验做出详细记录,每月二十五日报机电科。
第十一条 任何人无权停用漏电保护,如出现故障时,各用电单位必须及时停电进行检查处理,对于私自停用检漏继电保护者,罚款200元。造成的后果由所管辖的单位自负。
第十二条机电队、采掘队每季度对接地电网接地电阻测定一次,要求:
1、井下总接地网的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不得超过2欧姆。
2、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总接地网或就地接地极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欧姆。
第十三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间必须对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进行一次表面检查,维护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对设备、设施接地装置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接地装置,未修复时禁止受电。
第十五条机电队每年定期要将井下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和水沟中提出,详细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接地要求的接地保护装置,各管理单位的机电队长要指定专人限期处理。对接地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或不安设者,每处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接地保护的完整及可靠性关系矿井安全问题,对偷拆接地线、损坏接地装置的行为,以破坏生产论处,每处给予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