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单位高低压设备停送电,以及各施工单位配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停送电。
第二条 停送电必须填写停送电报告单,申请停送电,并由专业电工完成。
第三条 停送电工作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停电时必须遵守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悬挂标志牌、装设遮拦的程序,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原则。
第四条认真执行工作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制度,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严禁电话约定送电,值班人员必须见到机电队领导签字的停送电报告单后,才允许进行停送电。
第六条高压或低压停送电,必须明确停送电时间,并且严格遵守,如有变动,及时另行通知。
第七条在同一条线路带有两个以上单位时,若其中一个单位停电,在此停电期间,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利用该停电时间进行检修电气设备和其他相关操作,如需检修必须办理停电手续后,方可进行检修。到送电时间,由检修单位持停送电报告单到供电区域进行送电,并不再通知其他单位。
第八条 凡需要设备停送电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停送电原因,报机电队,办理停送电手续,并由相关单位签字认可。
第九条各单位自行施工或检修本单位设备,无涉及其他单位停送电的,由本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电气作业人员,按本规定第三条操作。
第十条各单位自行施工,涉及从其他单位停送电的,由本单位主管人员和涉及停送电单位主管人员联系,获得批准后,由本单位电气作业人员,按本规定第三条操作,否则罚款500元。
第十一条 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可紧急停电。事后,补办停电手续。
第十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需停送电的,由用电单位负责办理停送电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