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煤矿招待所是为配合矿安全、生产、经营的需要为来宾提供住宿的场所,在接待住客时,必须由综合部批准、登记后方能入住。
第二条 招待所管理员必须认真登记住客姓名、性别、住宿事由、单位名称、住宿时间及离开时间等信息。
第三条 保持招待所室内干净整洁。执行换人换被单原则,长住客人每周更换一次,每天对房间、走廊、窗户、厕所及所属环境卫生认真清理打扫一遍。
第四条 做到礼貌待人,说话和气,搞好服务工作。
第五条 随时提醒住客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住处。
第六条 加强安全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协助处理;做好“三防”工作,任何时候要有工作人员值班,实行标准化、程序化服务。
第七条 招待所全部资产由招待所工作人员管理,无正当理由的缺少和损坏由负责人照价赔偿。
第八条 严禁客人在客房内组织酗酒、赌博等违背矿纪矿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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