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炸药、雷管应进行检查,未定性前不得使用。
第二条 凡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各交接环节必须有严格的文字手续。
第三条 待报废的火工品的库存量,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第四条 报废火工品,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处理。
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一条 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炸药、雷管应进行检查,未定性前不得使用。
第二条 凡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各交接环节必须有严格的文字手续。
第三条 待报废的火工品的库存量,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第四条 报废火工品,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处理。
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