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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销毁处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09 13:36 来源:煤矿安全网 火工品 销毁 处理 处理制度 制度

第一条 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炸药、雷管应进行检查,未定性前不得使用。

第二条 凡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各交接环节必须有严格的文字手续。

第三条 待报废的火工品的库存量,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第四条 报废火工品,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处理。

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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