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管理内容
1.人事劳动部组织全厂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2.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3.根据国家及煤矿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科和人事劳动部门确定有毒、有害工种及从事该工种的员工。
4.安全生产科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场所及预防、应急措施,并向员工公开。
5.医务部门应配备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加强对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的防护与管理。按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体检,并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第四条 管理要求
1.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2.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3.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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