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的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增加事故抢救中的安全系数,同时便于责任追究。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检员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安检科、单位值班人员汇报并说明事故的轻重程度。调度室根据井下汇报事故的轻重程度,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分管专业领导、安检科长。矿值班领导负责指挥、协调抢救工作。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汇报制度,杜绝迟报、瞒报事故现象,凡因迟报、瞒报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第三条 报告事故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现场总人数、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有人数);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事故报告范围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第五条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实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