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实现我矿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有效识别和监测监控,迅速了解入井人员的分布情况,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调度室监控员应熟练掌握人员定位软件的操作方法,做到卡号与持卡人相符。
第二条对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的设备,监控大屏和电脑主机,监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人损坏的,一经发现按规定处理。
第三条标识卡一定要带好,新工人到矿,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必须配戴标识卡入井,检身员在人员入井时应对每一位矿工进行仔细检查,不配戴标识卡的不允许入井。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报安检科,给违反者本人处罚。
第四条主井、副井等地点的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调度室负责管理,各采、掘工作面的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本队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按价赔偿。标识卡不允许和其他人的更换,一经发现给与严厉处罚。
第五条弄虚作假没有入井却把标识卡带入井下的,一经发现,给携带者和本人都进行处罚。
第六条标识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调度室,并进行补卡,丢失的标识卡或损坏的标识卡按原价赔偿。
第七条根据矿井采掘变化,读卡器设立点的移动增减,设备线路延长或回收及相应调整,报调度室,由调度室维修人员组织实施安装。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检测、校验,确保设备完好,否则严禁设备入井。
第八条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在处理井下故障时应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记录,故障设备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所有设备,每一个月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矿井系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绘制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并报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审阅。
第十一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第十二条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第十三条 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3.失爆不能修复的;
4.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
6.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六条识别卡的申请
人员识别卡申请领取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煤矿安检科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有记录、有档案。
3.填写人员定位识别卡领取申请表。
4.区队出证明,由主管领导签字,调度室主任审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