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方针正常,切实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经理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行各专业、部门、单位负责制,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
(二)公司各专业及职能部室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负责,同时向专业副总、副经理负责。
(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人人有责,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原则,每位职工都应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四)安监处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和监督职能部门,协助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各专业、职能科室及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安全职责履职好的专业、科室、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甚至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按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五)安监处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会议、文件精神,对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以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
(六)安监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安监处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考核落实工作,及时督促各有关安全生产单位编制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工作。
(八)公司各有关安全生产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精神,坚决执行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不出现问题。
(九)各专业、职能部室、岗位、个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另行附后。
(十)关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内容的培训应纳入矿井年度培训计划。
(十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并在公司内网或井口大屏进行公示。
第二条 成立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落实领导小组
组长:经理
副组长:公司班子成员
成员:各专业副总师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通过公司各职
能科室、单位组织实施。
(二)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大问题。
(三)按时召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专业、职能科室、单位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汇报,审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四)审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决定奖惩方案。
(五)审定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费用的投入和使用计划。
(六)审定重大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立项工作。
(七)审定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做出重大贡献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方案,审定对发生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八)组织、部署检查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和管理。
(九)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要及时了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及职工关心的重大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必要时,由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决定可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