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应急投入应能充分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第二条 应急救援投入项目
投入项目是指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
1、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
2、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
3、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需要的材料、设备及其他费用投入计划,报公司审批后,由公司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计划提取安全(应急救援)投入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设置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 使用应急救援投入资金时,及时报公司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严格按集团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纪委、安监处、审计部门应监督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相关部门、基层单位按制度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安全(应急救援)投入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
第七条 在应急救援投入资金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
第八条 对数目较大应急救援投入资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 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