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失爆电气设备和非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加强入井设备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新到矿井的机电设备必须经机电运输部设备组现场验收,应当检查设备的“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 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同时对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进行检查,设备的煤安标志、防爆标志、名牌,设备的隔爆结合面的有效长度、间隙,防爆面粗糙度、紧固件、密封圈、挡板,外观等必须符合要求。检查合格后方可建立、健全各种台帐,且留档备查,同时建立各使用单位设备台帐。凡是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严禁验收和使用。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对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检查,设备的煤安标志、防爆标志、名牌,设备的隔爆结合面的有效长度、间隙,防爆面粗糙度、紧固件、密封圈、挡板、外观等必须符合要求,检查不合格电气设备严禁入井。发现有未经防爆检查下井的电气设备,给予发放者每次200元罚款。
二.下井的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机修车间一起,在地面对设备进行通电试运转,并由防爆检查员进行防爆性能及完好检查,双方签字做好验收记录,并签发入井合格证,合格证在设备里外各贴一张方可下井,同时机电部设备组必须建立入井设备台帐。
三.入井设备在进入井口时,必须由机运队井口人员现场检查有无入井合格证后,方可进入井下使用,没有入井合格证或入井合格证不符合规定的设备,严禁入井使用,如发现没有入井合格证的设备,按每台次200元处罚责任单位、井口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