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副总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履行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职责,协助安全矿长做好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
职责范围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情况
2.参与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3.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4.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5.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监督重大安全风险的公告。
6.监督检查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
四、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7.参与开展矿井综合应急演练及专项应急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8.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及时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9.负责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提出整改意见。
11.参加安全生产会议,通报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汇报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2.组织做好隐患闭合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13.配合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整改信息。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和灾害处理、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5.组织、参与或配合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相关责任,并监督落实。
16.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八、履行职责,制止“三违”
17.按照规定下井带班,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
19.监督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20.监督煤矿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按设计施工。
21.督促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制止和报告无证或证照过期等组织生产或建设行为。
22.制止并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查处瓦斯超限作业、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通风系统和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责任追究
按照总则第六条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考核清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