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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27 09:46 来源:煤矿安全网 总工程师 工程 工程师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麦地 煤矿

  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委会成员。负责各专业技术责任,依法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如下:

  一、岗位职责

  组织建立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组织制定矿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负责编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组织制定矿井专业人员培训计划,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

  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职业病危害排查工作,组织制定矿井重大及职业病危害隐患治理方案。

  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制定。

  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井采区设计,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

  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

  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试采总结报告、矿井闭坑报告;组织编制并实施瓦斯防治措施、防治水措施和矿井回收井筒保护煤柱开采设计

  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等。

  每月组织召开1次专业专题会议。

  组织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

  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

  督促副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

  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行为。

  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瓦斯爆炸、火灾、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反风演习;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按职责权限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指令。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二、责任追究

  矿井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倒卖、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5)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的煤矿,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1)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2)提供虚假情况,包括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3)隐瞒存在的事故及职业病危害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提请上级监管部门给予警示约谈: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指令的。

  未履行带班下井职责,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按照《麦地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考核规定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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