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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27 09:50 来源:煤矿安全网 工会 主席 职业病危害 责任制 麦地 煤矿

  工会主席是矿安委会成员,抓好矿工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全体职工宣传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组织职工开展各项文体娱乐活动,创建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做到“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工会主席要熟知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标准,工会主席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把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贯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注意职工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监督检查的措施

  2.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地进行文明安全生产。

  3.协助和督促行政领导正确使用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

  4.组织员工体检,开展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做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6.按照规定要求,每月公示矿领导带班情况。

  7.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1.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2.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3.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4.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5.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6.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7.未履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职责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8.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煤矿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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