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协助总工程师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管理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工作实施安全监管。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1.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矿井的采煤技术管理工作。
2.协调相关部门安全技术工作,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经过依法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采煤副总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参与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指导采煤系统安全培训工作,检查采煤系统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3.协助生产矿长组织采煤生产的系统、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发生变化时与分管范围内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推广前的的安全风险专项辨识。
4.协助生产矿长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完善改进管控措施。
5.协助生产矿长组织采煤专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并认真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及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6.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制止超能力生产、不满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组织生产行为;督促生产单位按照采煤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落实采煤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
7.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指令。
8.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
9.负责组织技术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参与审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10.协助总工程师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11.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指导制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采煤作业与瓦斯治理、防灭火、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
12.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负责采煤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检查采煤工作面顶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两巷安全管理 ;检查采煤工作面支护、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完好情况,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13.对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积极组织有效的生产接续,负责按照确定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生产接替组织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14.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组织开展采煤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采煤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
15.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
16.负责落实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过地质构造带等特殊时期的工作组人员组织协调。
17.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8.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督促调度所建立完善各类调度台帐,记录干部下井、带班信息;负责生产调度系统通讯畅通。
19.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20.外出期间必须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二、责任追究
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3.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风险辨识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辨识出的风险未进行分级并制定有效管控措施的或者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24.采煤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煤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25.煤矿采煤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26.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27.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28.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29.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30.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31.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2.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4.未履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职责,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5.分管的采煤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3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37.分管范围发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治措施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种过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38.因外出期间未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上级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39.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