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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27 10:01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主任 主任工程师 工程 工程师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麦地 煤矿

  通防处主任工程师是“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协助通防处处长开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保证通防处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及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编制矿井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隐患,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协助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处处长做好本专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现况,向通防处处长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处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下的,依法给予通防处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编制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处主任工程师要负直接责任。 未及时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订管控措并按时上报,通防处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现况,未向通防处处长提出具体见的,通防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规定限值要求,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通防处主任工程师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在通防处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及相关职业病危害,通防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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