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处长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充分发挥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资金保障的职能,对各单位执行矿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决定、决议情况提供保障,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对本单位安全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全面负责。
一、岗位职责
1.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认真落实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对本部门安全风险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2.定期检查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及执行情况,保障资金管理平台和网银系统的安全。
3.合理筹措资金,规避资金风险;保障货币资金收支及存放的安全。
4.负责财务资料的安全,做好防火、防蛀、防盗、防丢失等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监督和执行,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6.保护好财务资料和有关财务数据、密码等,确保企业商业秘密安全。
7.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三违”现象、不安全因素、违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费用违规提取使用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并跟踪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8.严格执行财务工作保密制度。
9.准确、充分识别本部门的危险源,正确使用并负责安全运行。
二、责任追究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财务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2.煤矿发生事故,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财务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3.对因安全费用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分管业务范围内出现决策失误而导致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负领导责任。
14.因安全费用不能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指令,给予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