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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队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27 10:27 来源:煤矿安全网 准备 队长 安全 安全生产 生产 职业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责任 责任制 麦地 煤矿

  准备队队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准备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准备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保证在工作面安撤及日常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好《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有关规定。

  2.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三大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3.根据煤矿制定的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工作面、综采工作面、综掘工作面安撤施工。

  4.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5.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6.合理调配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7.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8.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操作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9.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问题。

  10.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11.负责工作面、综采工作面、综掘工作面安撤安全技术措施及流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12.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与职业卫生知识和培训,开展工区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13.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14.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15.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16.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7.组织落实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18.负责全队的生产指挥,行政管理和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组织技术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区队会议,传达与讨论上级安全生产指标精神,研究解决全队安装、撤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检查各项工作安排进度情况,完成安装、撤除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19.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实际问题情况,强化现场管理,搞好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0.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度,实现安装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一流精品工程。

  21.始终把工作中心放在安装、撤除,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创建精品工程上来,做好两项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奋斗目标和实施方案。

  22.发生重大安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亲临现场,指挥处理,并调查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3.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处理。

  24.对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责。

  二、责任追究

  2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准备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行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准备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调查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7.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准备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8.未及时组织进行本区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的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29、准备队在安撤工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30.对本区队安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31.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者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32.在安撤过程中,没有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33.不能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配备齐全或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34.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准备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35.工作面及机电设备安装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没有组织好区队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36.未及时发现、整改安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3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38.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39.未组织好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执行不好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40.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区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准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4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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