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运二队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机运二队副队长是分管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分管范围内在机电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机运二队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保证在机运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协调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机运二队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作业。
3.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4.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5.认真监督执行分管范围内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6.调配好分管范围内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机电运输任务进行机运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7.按时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机电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8.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职工安全与职业卫生知识学习,开展班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
9.监督分管范围内机电运输工作计划、机电运输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10.每班进行一次本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并组织治理。
11.负责分管范围内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12.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3.对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工作负责。
二、责任追究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运二队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5.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运二队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6.在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机运二队副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17.分管范围内在机电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运二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18.未及时组织分管范围内职工进行安全与职业卫生知识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机运二队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19.没有按照机电运输工作计划、机电运输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分管范围内作业的,机运二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20.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运二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1.不能保证分管范围内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班组有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机运二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2.分管范围内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机运二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运二队副队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运二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2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