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护(架棚)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支护(架棚)工是巷修工区迎头的架棚支护工作,是现场施工的责任人,在生产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措施规程规定要求进行施工。熟悉避灾路线,支护(架棚)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严格执行《煤矿井下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矿有关规定。
2.支护(架棚)工应熟悉工作地点顶底板特征及作业规程规定的顶板控制方式、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并严格按中、腰线施工,按作业规程中支护设计说明进行支护。
3.支架支护应根据顶底板变化情况,掌握迎退山角度,确保支架迎山有力,支设牢固。腰帮背顶接实,撑棍、拉条、木楔齐全,成一条直线。严禁混用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金属支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
4.严禁混用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金属支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
5.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消灭不合格品,积极创建精品工程。
6.支架出现空顶时,要用料将顶接实,严禁出现空顶现象。
7.支护是要调整好架棚的扎角、迎退山、棚距,并且做到两帮标齐。
8.挖柱窝时要挖到实底,严禁用煤矸充填,超深时必须穿木鞋,立棚腿时不得少于两人扶腿,合棚梁时,棚腿要有专人扶持,严禁人员在下方逗留或通过。
9.按规定佩带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及时清理工作地点的工业卫生。
10.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支护(架棚)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和人身伤害的;
(2)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支护(架棚)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
13.支护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支护(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14.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工作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的,支护(架棚)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5.违章操作或不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支护(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16.不参加安全学习,不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的,支护(架棚)工负主要责任。
17.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支护(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18.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现场的安全隐患,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支护(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19.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顶板、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和向上级领导汇报的,支护(架棚)工负主要责任。
20.生产过程中未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支护(架棚)工负主要责任。
2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支护(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22.与他人不能够协调工作的,支护(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23.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