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工负责井下瓦斯检查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前沿哨兵,必须熟悉“一通三防、防灭火”专业知识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熟悉矿井避灾路线,依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工作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瓦斯检查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工必须掌握以下知识:
(一)《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瓦斯检查的规定;
(二)用仪器仪表的性能、参数;
(三)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
(四)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知识;
(五)了解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机理和规律;
(六)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七)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八)了解井下现场避灾路线;
(九)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3.认真学习贯彻通风及瓦斯治理等有关规定,做好矿井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防止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的发生。
4.负责测定矿井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温度。
5.负责及时准确填报瓦斯报表和各种记录。
6.瓦斯检查工应在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时,测定有关参数及协助做好有关资料汇总工作。
7.负责按要求校对甲烷传感器,确保准确灵敏可靠。
8.负责本区域的通风设施、装备的日常检查。
9.瓦斯检查工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通风、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10.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二)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2.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因失职工作失误导致他人伤亡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职业伤害事故的。
13.不持证上岗的,负直接责任。
14.不按规定进行瓦斯巡查、填写瓦斯牌板、手册、报表的,负直接责任。
15.下井携带仪器仪表不全或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负直接责任。
16.测量数据、报表有误或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负直接责任。
17.发现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负直接责任。